鄉鎮市代表會職權
一、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規約。
二、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預算。
三、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臨時說課。
四、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六、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公所提案事項。
七、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決算報告。
八、 議決鄉﹝鎮、市﹞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九、 接受人民請願案。
十、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
◎鄉、鎮、縣轄市民代表會議決前項第二款之自治規約,應函由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案。
鄉鎮市代表個人之職權
一、 選舉權:選舉正、副主席之權。
二、 罷免權:罷免正、副主席之權。
三、 發立權: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。
四、 質詢權:定期大會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。
五、 提案權:經代表兩人以上連署, 得提出議案之權。
六、 表決權:對 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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